吉人社規〔2024〕3號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梅河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吉林省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4年9月6日
吉林省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發揮培訓補貼資金效益,促進職業技能培訓事業健康、規范、有序發展,依據《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的實施意見》《吉林省職業技能培訓行動計劃(2022-2025年)》和職業技能培訓相關資金管理等系列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是指統籌利用就業補助資金、失業保險基金和已有職業培訓資金(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結余資金)等各級各類職業技能培訓資金,由具備條件的技工院校、職業院校、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以及企業培訓中心等(以下統稱“培訓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的給予資金補貼的職業技能培訓(以下簡稱“政府補貼培訓”)。
本辦法所稱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是指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培訓對象在具備資質的培訓機構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并按規定給予單位和個人的各類補貼,一般包括培訓補貼、評價補貼、生活費(含交通費,下同)補貼。
創業培訓按照創業培訓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政府補貼培訓堅持以產業發展和市場需求為導向,以提升勞動者能力素質和促進穩定就業為目的,重點群體培訓應提高上崗率,企業職工培訓應提高穩崗率,通過政府補貼激勵,引導勞動者積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
第四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全省職業技能培訓的統籌協調、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完善培訓政策,對培訓實施情況、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市(州)、長白山管委會、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府補貼培訓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定點培訓機構管理
第五條 補貼培訓實行定點管理。申請政府補貼培訓的培訓機構應具備獨立開展培訓的師資、場地、設施設備以及課程體系、培訓教學資源等,符合消防、衛生、安全等要求。其中民辦培訓機構需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且上年度年檢被評定為合格等級。
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可申請納入政府補貼定點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定點培訓機構”),按規定開展補貼培訓。
第六條 定點培訓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具體征集、審核、確認、解除辦法由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本地實際制定。
培訓機構申請定點培訓機構,應當向人社部門提交以下材料:辦學資質證明;申請培訓的職業(工種)及等級;培訓教學規范(含培訓大綱、授課教師資質、理論與實操課課時、培訓場地條件和實訓設施設備等)。
定點培訓機構應在協議場所開展培訓,因特殊原因不在協議場所開展培訓時,應提前向人社部門報備,并按要求提供符合條件的場地證明等材料。
定點培訓機構應在當地補貼性培訓機構和項目清單內,培訓的職業(工種)、等級或職工所從事的崗位應與定點培訓機構經批準的職業(工種)、等級、崗位對應。
第七條 各地確認的定點培訓機構需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八條 定點培訓機構實行協議管理,應與負責補貼培訓項目實施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簽訂《定點培訓機構協議書》。協議書由市(州)、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年度培訓政策,結合實際制定。
第九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對定點培訓機構承接政府補貼培訓的過程管理、抽查檢查,對發現的違規行為應及時進行處理;積極提供政策宣傳、工作指導服務,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審核、撥付補貼資金。
第十條 定點培訓機構應嚴格履行協議,主動接受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監督管理和工作指導,嚴格按照核準的培訓計劃組織實施培訓,確保培訓質量和實效。
第十一條 定點培訓機構在協議履行期間,出現違反相關規定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確定其定點培訓機構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根據具體情形暫緩撥付、不予撥付全部或部分補貼資金,對已撥付的補貼資金全部或部分予以追回。違規行為嚴重的定點培訓機構不得申報新的政府補貼培訓項目。
第三章??補貼培訓范圍與培訓類型
第十二條 享受政府補貼培訓的人員主要包括以下人員:
(一)企業職工:企業在崗職工(含在企業工作的勞務派遣人員、民辦非企業用工、個體工商戶用工)。
(二)就業重點群體: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脫貧勞動力、畢業年度(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畢業生及離校兩年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含中高職院校(含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下同),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以下簡稱“兩后生”)、退役軍人、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服刑人員、社區矯正對象及其他就業困難人員等。
就業重點群體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確有培訓意愿,且未按月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的人員,經定點培訓機構對其進行就業能力評估并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后,可納入補貼培訓人員。
(三)經省委、省政府文件規定列入培訓范圍的其他人員。
享受補貼性培訓人員身份認定以培訓班次結束時的身份為準,培訓結束時不符合條件的人員,不得享受相應補貼。
第十三條 政府補貼培訓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一)企業職工培訓。堅持產業導向,充分發揮企業培訓主體作用,突出高技能人才培訓、產業緊缺人才培訓、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安全技能提升培訓、崗前培訓、轉崗轉業培訓、在崗培訓和數字技能培訓。
培訓后取得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能力證書、培訓合格證書、特種作業證書(以下簡稱“證書”)的,按規定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培訓補貼。
(二)就業重點群體人員培訓。堅持技能人才儲備和就業導向,面向有勞動能力、處于未就業或靈活就業狀態的就業重點群體,強化就業技能培訓、實際操作技能訓練、職業素質培訓、專項職業能力培訓。
培訓后取得證書的,按省確定的標準給予培訓補貼。符合國家和省給予生活費補貼的,可按規定標準給予生活費補貼。
(三)項目制培訓。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圍繞我省高質量發展戰略實施,對接規模以上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和地方支柱特色產業企業、勞務品牌等培訓實際需求,精準開展重點產業、重點項目、重點工程、重點領域和新業態、新職業(工種)項目制培訓。
第四章??培訓實施與補貼流程
第十四條 政府補貼培訓實行實名制管理,必須統一錄入“吉林省職業技能人員實名制管理系統”,未錄入的不予補貼。各地應建立補貼培訓項目真實性完備性審核制度,實行開班申請、過程檢查、結業考核制度。開班申請應包括培訓人員的個人信息材料,含:基本身份類證明、勞動合同復印件或社保證明以及培訓學員名冊、教學計劃、授課師資、教學資源(教材、數字課程等)、考核方案等要素。過程監管應完善生物識別(含人臉識別或指紋打卡)、遠程監控、視頻錄制(提供與課程內容相符的視頻,培訓機構實現參培人員培訓期間每日人臉識別或指紋識別打卡并提供打卡記錄的,申請培訓補貼時可不再提供全程授課視頻資料,視頻應顯示日期、時間等信息,如實記錄培訓內容、培訓人數、與培訓計劃相符,畫面清晰、聲音清楚。每學時提供視頻時長不少于10分鐘,全程視頻資料由培訓機構歸檔備查)等監管技術手段,實現培訓過程有記錄、可查詢、可追溯。定點培訓機構對培訓、考核全過程及真實性負責,參訓人員對身份條件真實性負責。補貼培訓按照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一)開班申報。定點培訓機構在開班前5個工作日內,向確定其定點培訓機構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開班申請,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政府補貼培訓線下培訓一般每班期應不多于60人,特殊情況需經審核部門批準。
(二)班期審核。確定其定點培訓機構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開班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定點培訓機構按照教學計劃開展培訓。
(三)過程監管。培訓過程應使用“吉林省職業技能人員實名制管理系統”進行考勤打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通過實地抽查、質量監控、效果評價措施加強培訓過程監管。
(四)結業考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定點培訓機構命題、制卷和考核等管理,指導定點培訓機構建立試題庫。結業考核分理論和實操能力兩部分,試題應符合國家職業標準、行業企業評價規范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規范等要求,體現職業(工種)或專項能力的核心技能,具有適當難易區分度。定點培訓機構對考試合格的參訓人員免費發放培訓合格證書。對出勤課時不足備案課時70%的參訓學員,不得安排結業考核。
服刑人員、戒毒人員以及涉密企業職工等特殊群體培訓無法在管理系統中提供人員身份信息、考勤記錄等資料的,由參訓人員的主管部門或企業出具證明后,管理系統中可不填寫涉密信息。
第十五條 培訓補貼。符合條件人員可申請培訓補貼、評價補貼、生活費補貼。培訓學員個人出勤率達到70%以上可按照學員個人出勤率享受相應培訓補貼,出勤率達到90%以上,可享受全額補貼。
(一)培訓補貼。符合條件的勞動者在戶籍地、常住地、培訓地、求職就業地參加培訓后取得證書的,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二)評價補貼。培訓結業者可參加技能評價。對每年初次通過技能評價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就業重點群體人員,按規定給予職業技能評價補貼。同時涉及申領職業技能鑒定或評價補貼和技能提升補貼的情形,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三)生活費補貼。符合條件的脫貧勞動力、就業困難人員、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兩后生”中的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培訓后取得證書的,按規定給予生活費補貼。
第十六條?定點培訓機構申請補貼資金應在培訓班期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企業職工培訓。培訓機構開具的稅務發票、培訓計劃、培訓合格人員花名冊、勞動合同復印件或社保證明、培訓視頻資料、考核試卷圖片、證書。
(二)就業重點群體培訓。基本身份類證明(包括身份證、就業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社會保障卡,政策申辦對象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其一提供即可,下同)原件或復印件、培訓合格人員花名冊、培訓視頻、考核試卷圖片、證書、民辦培訓機構開具的稅務發票,公益一類培訓機構提供代為申領協議,公益二類培訓機構待補貼資金到位后提供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下同)。
培訓機構為兩后生、脫貧勞動力及符合條件人員代為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的,還需提供對應初、高中畢業證書復印件、代為申請協議等。
(三)項目制培訓。基本身份類證明復印件、培訓機構開具的稅務發票、培訓內容和教材、培訓協議、授課教師信息、培訓視頻資料、考核試卷圖片、證書、圖片資料。
(四)評價補貼。基本身份類證明原件或復印件、專項職業能力證書、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職業技能評價機構開具的稅務發票。
(五)生活費補貼。基本身份類證明原件或復印件、城市低保證明、培訓合格證、專項職業能力證書、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等;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與其他相關部門建立協同核查機制,定期主動聯合相關部門對領取補貼人員的相關信息進行核實。按以下要求兌付培訓補貼: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定點培訓機構或個人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有效甄別,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初審和審核中難以確認的信息,定點培訓機構或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協助。
對審核通過的補貼資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于審核后3個工作日內通過當地人社部門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對外宣傳媒介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單位名稱、人員名單(含公民身份證號碼,可適當隱藏或遮擋公民身份證號碼的部分數字)、補貼項目、補貼標準、補貼金額、舉報電話等。公示有異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開展調查并完成異議處理,經調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取消補貼資格,并及時告知申請人或申請單位;公示無異議的,或者核實異議事項與事實不符且不影響補貼發放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財政部門應于12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支付至申請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或申請單位銀行基本賬戶。
第十八條 補貼培訓、評價補貼標準根據不同資金來源相關政策確定,由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按規定核撥。
鼓勵和支持各級人民政府自籌資金開展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常態化監管制度,采取日常檢查、按比例抽查抽測、專項檢查、委托第三方核查、社會監督、質量評估等方式,對政府補貼培訓開展情況實施監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大監管力度,完善制度、強化措施,提高培訓質量,確保資金安全。由行業部門牽頭組織的專項職業技能培訓由行業部門負責監管,人社部門配合監管。
(一)日常檢查由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實施,采取問詢、聽課、查閱資料等方式對定點培訓機構培訓情況現場檢查。開展日常檢查、按比例抽查抽測(培訓班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0%),應成立不少于2人的檢查組,隨機確定檢查對象及比例,檢查過程及結果記錄存檔。抽查方式及資料保存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自行確定。
(二)按比例抽查抽測由市(州)、長白山管委會、梅河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定和實施,抽查范圍為本地補貼培訓班期。
(三)專項檢查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組織實施,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開展。
(四)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公布監督舉報電話,及時受理投訴舉報,投訴舉報處理應遵守保密規定,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對政府補貼培訓的監管,監管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培訓資質情況。包括開展政府補貼培訓的場地、設施設備、教師資格、協議簽訂、培訓范圍和標準等情況。
(二)培訓開展情況。包括招收學員、教學計劃實施、教學管理、培訓秩序及質量效果等情況。
(三)補貼發放情況。包括享受補貼人員資格審核、資金撥付及使用管理等情況。
(四)其他需要監管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主要承擔以下監管職責:
(一)統籌全省政府補貼培訓監管工作,指導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做好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二)規劃建設政府補貼培訓管理信息系統。
(三)協調解決全省范圍內監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核查處理反映集中、性質惡劣的舉報投訴以及重大違規行為。
(五)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監管過程中發現涉嫌違規、違紀、違法的重大問題。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管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府補貼培訓的監管工作,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落實省和本級政府補貼培訓政策,建立本級監管制度。
(二)統籌本級政府補貼培訓監管工作。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督促指導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做好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三)做好政府補貼培訓情況監督管理和日常檢查工作(包括教學管理、教師資格、教學計劃和大綱、培訓教材和相關資料、場地、設備設施、受訓人員課堂紀律、學員出勤、培訓方式等)。
(四)管理及存檔本級政府補貼培訓班期相關資料。
(五)做好政府補貼培訓資金使用效果、培訓質量評估。
(六)協調解決本地范圍內監管工作中重大問題。
(七)核查處理本地范圍內反映集中、性質惡劣的舉報投訴以及重大違規行為。
(八)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監管過程中發現涉嫌違規、違紀、違法的重大問題。
(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梅河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定期(每月)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報告本區域內政府補貼培訓實施情況。
第二十四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可通過多種方式,對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培訓實施情況進行核查,根據工作需要專題聽取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補貼培訓實施情況。
第六章??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政府補貼培訓相關管理規定的定點培訓機構,應當根據事實、性質和情節,采取約談機構負責人、下達整改函、解除補貼培訓協議、將問題線索移送有關部門等方式處理。
第二十六條 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確定其定點培訓機構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約談機構負責人,培訓機構應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一)學員考勤簽到表、學員培訓協議書、教案資料不完整或填寫不規范的。
(二)未按教學計劃開展培訓的。
(三)擅自變更申報授課教師的。
(四)未經報備擅自變更培訓場所的。
(五)未按規定提供培訓、考核視頻錄像資料的。
(六)通過利誘等方式違規招收學員的。
(七)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廣告的。
(八)經認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 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確定其定點培訓機構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達整改函,培訓機構應當在收到整改函后1個月內完成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申報新的政府補貼培訓項目:
(一)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培訓機構年檢的。
(二)未落實相關安全規定,培訓場所及設備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
(三)培訓管理不嚴格、培訓秩序混亂的;
(四)當年累計3次以上被約談培訓機構負責人的。
(五)對日常檢查抽查、舉報投訴查處拒不配合的
(六)經認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八條 定點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確定其定點培訓機構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解除政府補貼培訓協議,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取消定點培訓機構開展政府補貼性培訓的時限,由確認定點培訓機構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并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一)違反相關法規的。
(二)培訓場地、設施設備、師資隊伍與簽訂協議時發生重大變化,不能滿足相關培訓要求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或發生群訪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弄虛作假騙取套取補貼資金的。
(五)在上年度年檢中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
(六)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調整需要強制解除或終止協議的。
(七)提供虛假偽造培訓、考核視頻資料的。
(八)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或失信被執行人的。
(九)違規合作開展政府補貼培訓、存在培訓項目外包或轉包行為的。
(十)審計發現嚴重問題的。
(十一)應當解除協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培訓監管工作中,存在下列履行職責不到位情形之一的,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視情節進行工作約談、情況通報或依法將問題線索移送有關部門:
(一)落實國家和省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政策不到位或不及時的。
(二)未按規定開展日常檢查的。
(三)未按要求留存培訓班期檔案資料或檔案資料管理混亂的。
(四)未認真開展補貼培訓質量評估或評估結果不客觀公正的。
(五)對舉報投訴不認真核查處理或舉報投訴經查實問題較多的。
(六)對培訓機構違規行為未按規定進行處理的。
(七)其他監管不到位的情形。
第三十條 培訓機構在整改期間不得開展政府補貼培訓,對認定違規的班期和不符合條件的培訓人員不予補貼,已經發放的補貼由審核通過補貼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追回。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培訓機構進行處理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培訓機構涉嫌違規問題直接開展調查,并依照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在補貼培訓監管中存在不履職盡責,或者濫用職權、權錢交易、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建好“兩目錄一系統”
(一)建好政府補貼培訓項目目錄。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強化培訓促就業導向,聚焦當地重點產業發展和勞動者就業需求,商同級財政部門明確財政資金支持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的職業(工種)名稱、補貼標準等內容,形成政府補貼培訓項目目錄,及時公開并動態調整。
(二)建好定點培訓機構目錄。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的定點培訓機構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公布目錄應包括機構名稱、地址、辦學性質及可開展的補貼性培訓項目等內容。對自愿退出、存在違紀違規等情況的定點培訓機構及時移出目錄。
(三)推進職業技能培訓實名制信息管理系統應用。全面推行“吉林省職業技能人員實名制管理系統”,健全全省培訓、就業、社保信息等信息互通共享,推動補貼性培訓項目、培訓機構通過系統管理和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 規范“互聯網+職業技能培訓”
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線上培訓平臺動態調整機制,由確認線上平臺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監管。線上培訓平臺應具備安全穩定、實名驗證、人臉識別、即時互動和培訓質量管控等技術功能。禁止篡改數據、線上學習記錄造假、同一賬號同時多端口登錄、多頁面非前端播放課程、刷課、掛課、替課、刷考、替考等行為。
第三十五條 加強培訓基礎能力建設
(一)教學資源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指導定點培訓機構做好教材、數字課程等教學資源選用工作,積極選用國家基本職業培訓包和國家級職業培訓規劃教材,從正規圖書發行渠道征訂。
(二)師資隊伍建設。定點培訓機構授課教師應具備相關的資格(含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專業技術職稱)或長期從事相關工作、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第三十六條 統一培訓統計口徑。短期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按照培訓合格人數列入當年培訓人數統計內。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和勞動預備制等中長期培訓統計以開班人數為準。
第三十七條 政策宣傳解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充分運用各類平臺載體,加大培訓政策宣傳力度,幫助企業、培訓機構和勞動者進一步了解、用足用好政策。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探索建立定點培訓機構誠信運營等級評估制度,對培訓管理規范、培訓效果明顯,培訓促就業方面樹立良好品牌高誠信度的定點培訓結構,可在相應的助企政策予以支持。
第八章??附 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施行后,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可根據實際制定本區域職業技能培訓管理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未明確的有關事項、國家和省有相關規定的,按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