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防止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吉林市煙火類觀賞品施放管理辦法》(2014年7月14日修定)等法律法規規定,決定在蛟河市城市建成區范圍內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下列地點或者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1.文物保護單位;
2.橋梁(含立交橋、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地下空間)等市政公用設施;
3.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及其他貨(堆)場、倉庫;
4.重要軍事設施;
5.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及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6.平房密集區及居住密度高、停放車輛多的居民小區;
7.車站、碼頭、大型文化體育場所、公共娛樂服務場所、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劇)院、商業步行街及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敬老院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下列地點和部位周邊50米范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1.縣級以上黨政機關辦公場所、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廣播電臺、電視臺等重要新聞單位及電信、郵政、金融單位;
2.公園及城市景觀;
3.安全、生態、環保要求高的區域;
4.高層建筑、建筑工地、綠化地帶、蔬菜大棚等重點防火區域。
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經營和施放孔明燈、氧氣炮、鐵管炮、拉炮、摔炮、砸炮等安全系數低、危險性大、極易引起火災和環境污染的煙火類觀賞品。
四、在本市城市建成區,農歷十二月二十三日零時至農歷次年一月十五日二十四時,允許施放煙火類觀賞品(本通告第三條禁止施放的煙火類觀賞品除外),其他時間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施放。
五、對于違反本通告經營或施放煙火類觀賞品的,根據《吉林市煙火類觀賞品施放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蛟河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