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央環保督察工作精神,為加強松花湖水源地保護,糾正侵占松花湖湖面區的違法耕種行為,依據《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護區管理條例》《吉林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在松花湖湖面區違法耕種的通告》等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松花湖湖面區為松花湖正常蓄水位線及連接該湖的松花江段最高水痕線內的區域。
二、松花湖管理部門在松花湖正常蓄水位(263.5米海拔等高線)設立了湖面區(灘涂地)界線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界線標志的湖面區內進行違法耕種。
三、凡在松花湖湖面區進行違法耕種的,由當事人恢復原狀,并按照《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護區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或舉報,監督舉報電話:0432-67250128。
五、妨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當事人予以處罰。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蛟河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