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蛟河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繼續有效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2025年5月16日印發《蛟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蛟河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繼續有效的通知》蛟政辦規〔2025〕2號,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蛟河市政府于2014年12月23日印發《蛟河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蛟政發〔2014〕9號,該意見有效期至有效期至2025年7月29日。應重新評估發文,經嚴格審查,《蛟河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與上級文件要求無重大沖突,結合我市實際,重新評估后形成《蛟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蛟河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繼續有效的通知》蛟政辦規〔2025〕2號。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推進和不斷完善覆蓋全市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14〕29號),《吉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吉市政發(〔2014〕11號),制定《蛟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蛟河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繼續有效的通知》。
三、主要內容
經重新評估印發后的《蛟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蛟河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繼續有效的通知》共12條,對指導思想、任務目標、參保范圍、基金籌集、建立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基金管理和運營、基金監督、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等方面進行了詳細全面的規定,為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提供了依據,規范了工作流程。
相關文件鏈接:蛟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蛟河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繼續有效的通知
初審:李紅影 復審:王鴻吉 終審:逯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