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為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堅決遏制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嚴守耕地保護紅線的決策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法規,落實嚴格耕地用途管控,明確利用優先序,保障基本農田重點用于糧食生產,嚴禁種植人參等“非糧化”作物,堅決遏制基本農田新增“非糧化”作物種植面積,切實保障我市糧食生產安全。
二、目標任務
自2024年春季開始,進行耕地種植用途管控,基本農田嚴禁種植人參等不能實現每年種植一季及以上(含一年一季的耕種方式種植多年生作物)的多年生草本,堅決遏制基本農田新增“非糧化”作物面積。
三、主要內容
(一)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種植人參等“非糧化”作物,一經發現,立即責令整改。逾期不改的,不予發放糧食生產相關補貼,依法依規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或追究法律責任,堅決遏制耕地“非糧化”增量。
本條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耕地應當優先用于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生產;《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種植不符合耕地種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發放糧食生產相關補貼;對有關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可以依法處以罰款。
解讀:我市全面加強耕地種植用途管控,明確耕地利用優先序,基本農田重點用于種植玉米、大豆、水稻等糧食作物,嚴禁種植人參、西洋參、藍莓、果樹等不能實現每年種植一季及以上 (含以一年一季以上的耕種方式種植多年生作物)的多年生草本,堅決遏制基本農田新增“非糧化”作物種植面積,違者依法依規嚴厲查處。
(二)現有人參等“非糧化”作物存量要有序退出,逐步恢復耕地條件并耕種糧食作物。本條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種植不符合耕地種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發放糧食生產相關補貼;對有關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可以依法處以罰款。
解讀:我市對在基本農田和一般耕地種植“非糧化”作物,如:人參、西洋參、藍莓、苗木(圃)等行為,進行排查,宣傳政策,根據實際情況,在充分考慮種植者的利益情況下,研究措施,確定整改期限,與種植者簽訂整改承諾書,穩步推進,有序退出。
(三)嚴禁通過耕地流轉等方式改變耕地用途,嚴厲打擊擅自種植人參等“非糧化”作物、從中牟利等行為,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本條款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糧食生產的意見》國辦發〔2020〕44號,文件中指出:有序引導工商資本下鄉。強化租賃農地監測監管,對工商資本違反相關產業發展規劃大規模流轉耕地不種糧的“非糧化”行為,一經發現要堅決予以糾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解讀:指防止社會資本和工商資本,從農戶手中大量流轉土地,包括基本農田、一般耕地等,進行耕地改造,再轉包給第三方種植“非糧化”作物,從中弁利的行為。
(四)優先使用園地從事人參等“非糧化”作物種植,確需占用一般耕地的,要逐級報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自然資源局進行備案。待納入全市年度耕地使用計劃、落實“進出平衡”后才可種植。本條款依據《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全省人參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吉政辦發〔2022〕8號),文件中指出:優先使用園地等其他農用地種植人參,對確需占用耕地的,按照“進出平衡”的要求,做好占用耕地轉為園地等其他農用地的年度計劃。
解讀:農用地分為:耕地、園地、林地、草地等。我市鼓勵優先使用園地從事人參等“非糧化”作物種植,對確需占用一般耕地的,要逐級上報村、鄉鎮街和市自然資源局進行備案,待納入全市年度耕地使用計劃、落實“進出平衡”后才可種植。
(五)依法依規依紀查處各級黨組織、黨員領導干部、公職人員履行耕地保護職責不到位、參與種植人參等“非糧化”作物等行為,嚴肅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本條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履行糧食安全保障工作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相關文件鏈接:蛟河市人民政府關于嚴禁耕地非糧化行為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