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交通行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編制全市交通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執行。
(二)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對公路、水路運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和調控,維護公路、水陸運輸市場平等競爭秩序;引導交通運輸行業優化結構,協調發展;負責交通行業統計和信息引導。
(三)負責全市公路、水路基礎設施建設、改造和養護行業管理;組織實施重點公路、水陸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監督交通行業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技術定額的執行;籌集、管理、監督建設資金和養護資金。
(四)負責全市公路、水陸的運政、路政和工程質量的行政管理;指導和監督交通行業行政執法工作;負責交通行政案件的聽證、復議和裁決工作。
(五)負責交通戰備,對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客貨運輸進行調控;協調和指導城鄉客貨運輸。
(六)負責全市汽車維修、汽車駕駛學校、駕駛員培訓等行業管理和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的管理及監督。
(七)負責全市交通運輸管理費、農村拖拉機養路費、公路道路通行費等交通規費的收繳、稽查、管理和使用。
(八)負責交通系統人事、勞動工資、職工培訓、職稱評聘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市交通系統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行風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