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筑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方針、政策、法規,以及相關的產業政策、改革方案和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產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綜合管理工作全市城鎮建設及工業與民用建筑的抗震設防工作。
(三)負責各類工程建設企業資質管理,對建筑業實行行業管理,發展建筑市場;負責指導建筑工程招標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審核各類基本建設合同及其工程定額和工程造價。
(四)負責執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管理和指導全市建設監理、工程(產品)質量監督、檢測認證和生產安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和處理建筑工地工程質量、安全事故。
(五)負責綜合管理全市工程建設和城鄉建筑設計工作。
(六)負責管理全市城市供水、燃氣、供熱、市政設施、市政公用事業、園林綠化、城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綜合開發、城市供水監察、園林、維管、房管監察和城市排澇工作,負責編制城市建設投資計劃和城市維護費計劃。
(七)負責房地產行業管理。負責全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范房地產市場;指導和推進城鎮住宅建設、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征繳新型墻體材料專項費用,房屋動遷交易及抵押評估、核發拆遷許可證,商品房予(銷)售許可證,舊房拆除許可證;負責拆遷爭議的行政裁決、城區物業管理工作。
(八)負責管理城市建設檔案工作。
(九)貫徹執行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并負責有關城市規劃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十)負責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及實施工作。負責開發區、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編制、審核以及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審批工作。負責大型城市雕塑、園林設施、重大文化、體育設施和城區水面設施的規劃、審查等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和勘測行業的管理,并參與地名審定工作。
(十二)負責鄉鎮業務指導及“二、五、五”建設工程規劃審批。
(十三)負責抓好本系統黨建工作,搞好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干部隊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