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產規劃及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市政府道口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產、公鐵平交道口改造的政策、措施和建議;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各鄉鎮街區和各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
(三)組織全市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發展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承辦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問題;發布全市安全生產信息,做好傷亡事故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
(五)協助省和吉林市安監部門對重特大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依法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并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六)負責綜合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七)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按上級要求,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對涉及安全生產活動的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進行監督檢查。
(八)制定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業危害事故調查和對有關違法、違規行為處罰的規定,并監督實施;檢查作業場所職業衛生,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發放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負責職業危害申報,依法監督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定情況;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組織指導并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九)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指導并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十)監督工礦商貿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對安全生產和勞動防護用品進行管理。
(十一)依法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和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十二)協調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參與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的對重大、特大事故的處理。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